(2015)孟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姚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曾用名,姚宝芬,农民。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注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回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尹洪升,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助理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姚某伙同刘勇(在逃),利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盗窃他人车内财物达十次:1、2014年11月9日,在孟村县艺术幼儿园门口的白色长安汽车中,盗窃失主韩某步步高手机一部,现金670元。经鉴定,步步高手机价格为2148元。2、2014年7月4日,在阳光名城北门附近银白色奔驰车中盗窃失主王某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200元。3、2014年10月22日,在孟村县艺术幼儿园门口的白色本田车上,盗窃失主金某三星NOTE3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00元。4、2014年11月3日,在孟村县艺术幼儿园门口的黑色帕萨特车上,盗窃失主郝某现金4000元。5、2014年7月23日,在盐山县鲁千馅饼饭店门口的宝马X5车上盗窃失主刘某乙5000元现金及1000元面额盐百购物卡一张。6、2014年9月24日,在渤海新区幼儿园门口的黑色北京现代车上盗窃失主徐某三星710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91.8。7、2014年10月8日,在渤海新区第一幼儿园门口的黑色黑色奥迪Q5上盗窃失主刘某丙苹果5S手机一部,1000现金。经评估,该手机价值4000元。8、2014年10月10日,在泊头红旗路川菜沸腾鱼饭店门口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上盗窃失主曹某三星999型手机一部,现金1700元。经评估,该手机价值5000元。9、2014年10月3日,在东光县建行门口附近的宝马X5车上盗窃失主徐东旺5000元人民币。10、2014年9月10日晚,在东光县公园北侧老四涮锅门口的奔驰车上盗窃失主马某人民币10000元。前述盗窃财物总价值4810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存在一定出入,在2014年11月9日盗窃白色长安汽车时的盗窃金额应该为300元左右,其余的是其自身携带财物,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一并扣留。2014年7月23日,在盐山县鲁千馅饼饭店门口的宝马X5车上盗窃所得的金额应该为4000元现金,1000元购物卡一张。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尹洪升的辩护意见为:1、对被告人姚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2、认为被告人姚某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利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盗窃他人车内财物达十次:1、2014年11月9日,在孟村县艺术幼儿园门口的白色长安汽车中,盗窃失主韩某步步高手机一部,现金670元。经鉴定,步步高手机价格为2148元。2、2014年7月4日,在阳光名城北门附近银白色奔驰车中盗窃失主王某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200元。3、2014年10月22日,在孟村县艺术幼儿园门口的白色本田车上,盗窃失主金某三星NOTE3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00元。4、2014年11月3日,在孟村县艺术幼儿园门口的黑色帕萨特车上,盗窃失主郝某现金4000元。5、2014年7月23日,在盐山县鲁千馅饼饭店门口的宝马X5车上盗窃失主刘某乙5000元现金及1000元面额盐百购物卡一张。6、2014年9月24日,在渤海新区幼儿园门口的黑色北京现代车上盗窃失主徐某三星710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91.8。7、2014年10月8日,在渤海新区第一幼儿园门口的黑色黑色奥迪Q5上盗窃失主刘某丙苹果5S手机一部,1000现金。经评估,该手机价值4000元。8、2014年10月10日,在泊头红旗路川菜沸腾鱼饭店门口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上盗窃失主曹某三星999型手机一部,现金1700元。经评估,该手机价值5000元。9、2014年10月3日,在东光县建行门口附近的宝马X5车上盗窃失主徐东旺5000元人民币。10、2014年9月10日晚,在东光县公园北侧老四涮锅门口的奔驰车上盗窃失主马某人民币10000元。前述盗窃财物总价值48109.8元,其所分得的财物均被其挥霍。2014年11月份在孟村县艺术幼儿园白色的长安汽车内盗窃的物品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于2014年10月份在黄骅港一家幼儿园附近黑色现代轿车内盗窃的三星牌手机也被公安机关扣留,上述物品均被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份,刘勇找他一起出去挣钱。刘勇将电子干扰器拿了出来,并告诉他用法,他俩试了一辆奥迪Q7,后来就开始盗窃行为了。2014年11月份,他跟刘勇在孟村县艺术幼儿园所盗窃一辆白色的长安汽车,在这辆车上盗窃了一部手机、几百元人民币、一对玉貔貅,刚离开盗窃车辆大概100米左右就被孟村县公安局抓获,所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2014年7月份,他跟刘勇在孟村县阳光名城小区附近盗窃一辆银白色奔驰车,在车上拿了一部华为牌手机,后来该手机被其摔坏了。2014年10月份,他跟刘勇在孟村县文化广场东侧一家大门朝南的幼儿园盗窃一辆白色本田轿车,从该车副驾驶座位置拿了一部三星手机,还在副驾驶位置的包里拿了1000元钱。2014年11月份,他跟刘勇在孟村县文化艺术中心广场东侧的幼儿园附近盗窃一辆黑色大众汽车,从该车上拿了4000元钱。2014年7月份,他跟刘勇在盐山县“鲁千馅饼”附近,盗窃了一辆黑色宝马车,在车上拿了5000元钱,一张一千元面额的盐百购物卡,是否还有其它东西我不清楚。2014年10月份,他跟刘勇在黄骅港一家幼儿园附近盗窃一辆黑色现代轿车,从黑色现代轿车上偷了一部三星牌手机,该手机在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扣留。2014年10月份,他跟刘勇在黄骅港的一家幼儿园附近盗窃一辆白色奥迪Q5轿车,从该车上拿了一部苹果5S手机和一千元现金。2014年10月份,他跟刘勇在泊头红旗大街一家饭店附近盗窃了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从该车上拿了一部黑色三星999型手机,在手扶箱内拿了1700元现金,该手机被其卖给东光的一家手机店。2014年大概10月份,他跟刘勇在东光县建行附近盗窃一部白色宝马X5汽车,从该车的一个男士包中拿了5000元钱。2014年10月份,他跟刘勇在东光县城区公园北面一家饭店附近盗窃一辆奔驰轿车,从该车中拿了10000余元。上述所有的盗窃行为均是利用电子干扰器进行的,所盗窃的钱款他与刘勇四六分成。(2)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9日下午16点30分,她去孟村艺术幼儿园接孩子,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白色长安CS35汽车内的物品被盗。丢失670元现金、步步高手机一部、两块玉坠,失窃玉坠的发票已经找不到了。(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4日晚7时许,他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银白色奔驰汽车的车内物品在阳光名城北门附近被盗。丢失一部黑色苹果5S手机,手机串号358699052033419,现价值4000元;一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串号359209023607314,现价值1300元;红色正方形手包一个,价值200元。(4)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2日上午7时许,她驾驶白色本田轿车到孟村县艺术幼儿园送孩子,当其返回车后,发现车上失窃了一部白色三星NOTE3手机,一个咖啡色钱包,钱包里有1700元钱,还有一部三星深灰色GT-N8000掌上电脑,串号为351867053316136,现价值2000元。(5)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3日16时许,她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到孟村县艺术幼儿园接孩子,回来后发现我车内的4000余元现金及一块浪琴手表被盗。(6)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23日19时许,他驾驶着车牌号为冀J×××××的宝马X5越野车来到盐山县鲁千馅饼饭店吃饭,吃完饭出来开车,发现车内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有2张1000元千童购物中心购物卡,6200现金及400左右卢布,15张左右的银行卡及身份证一张。(7)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4日中午,他驾驶黑色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是冀J×××××,在渤海新区幼儿园送孩子,回到家后才发现我的串号为353769054590883的白色三星7100手机及几百块钱被偷了。手机是2012年买的,当时价值4988元。(8)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8日8时许,她驾驶奥迪Q5来到渤海新区第一幼儿园送孩子上学,回到车后,其发现车上的一部串号为351981069111579的金色苹果5S手机和1900余元现金丢失。(9)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0日18时许,他将驾驶的白色丰田霸道停在泊头红旗路川菜沸腾鱼饭店门口,后其发现丢失了现金1700元及一部三星999型手机。(10)证人肖某证言笔录证明,她与曹某系夫妻关系,曹某将驾驶的白色丰田霸道停在泊头红旗路川菜沸腾鱼饭店门口,后发现丢失了现金1700元及一部三星999型手机。(11)孟村县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一份及天一商贸商品销售凭证原件一份证明,曹某与肖某证言相互吻合。(12)被害人许某陈述证明,2014年10月3日11时许,他将宝马X5停放在了东光县土地局红绿灯路口西北角,后发现车内7900元现金被盗。(1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0日,他收取了15000元货款,并将钱放在车内一挎包内,挎包内还有1000元现金,9月11日他发现车内共计1万6千元钱被盗。他于2014年9月10日晚开车在东光县公园北侧“老四涮锅”吃过饭。(14)证人孟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他是渤海新区鸿旭宾馆的老板,2014年9月23日姚某与刘勇(130927199010010157)入住鸿旭宾馆309室。(15)孟村县公安局出具的孟公(刑)勘(2014)K130930000000201410005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方位示意图一张、被盗车辆、现场照片4张证明,被害人金某车辆被盗案的现场基本情况。(16)孟村回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孟价认字(2014)第8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2014)第88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韩某被盗步步高手机价值为2148元,徐某被盗三星N7100手机价值为3391.8元。(17)证人刘某甲证言笔录证明,被盗华为荣耀手机失窃时价值1200元左右;被盗三星NOTE3手机失窃时价值3000元左右;被盗苹果5S手机失窃时价值4000余元;被盗三星999手机失窃时价值5100元左右。(18)证人常某证言笔录证明,被盗华为荣耀手机失窃时价值1200元左右;被盗三星NOTE3手机失窃时价值3000余元;被盗苹果5S手机失窃时价值4000余元;被盗三星999手机失窃时价值5000余元。(19)韩某被盗步步高手机照片、玉坠照片、现金照片各一张,徐某被盗三星N7100手机照片一张,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20)作案工具电子干扰器照片一张,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21)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26日被害人姚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各一份、现场指认照片13张,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22)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姚某对同案犯刘勇的辨认笔录一份,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23)孟村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2份、发还清单4份证明,在抓获被告人的同时,扣押被告人盗窃所得的步步高手机一部、现金670元、玉坠2个、三星7100手机一部,上述物品均已发还失主。(24)孟村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姚某抓获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姚某系被抓获归案,现场从其身上搜出手机一部、玉坠2个,现金600余元及汽车干扰器一个。(25)被告人姚某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姚某曾用名姚宝芬,出生于1992年7月1日,身份证号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认为被告人的盗窃金额与公诉机关的起诉金额有出入,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观点,经查,上述观点缺乏证据支持,故辩护人所辩不能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动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 云人民陪审员 秦卫忠人民陪审员 张秀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