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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正红与河北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红,河北光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48-1号原告陈正红,女,汉族,1978年3月27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河北光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羊绒园区漓江街北侧福特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红诉被告河北光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光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正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红撤回其起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正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