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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德春、宋聪玲、李治玲、徐金刚、杨连庆、徐启礼、李敬霞、王秀芳、宋立后、杨瑞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秀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秀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