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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江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明显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江染贸易有限公司,吴明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327-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江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姚振兴,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明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6525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