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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根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士欣与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欣,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根行初字第2号原告胡士欣,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周华夫,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宋建政,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欣诉被告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行政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士欣提出对被告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强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兰树志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马 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厚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