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严益明与杨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益明,杨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710号原告:严益明。委托代理人:陈大荣。被告:杨有凤。原告严益明与被告杨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95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利息87837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叶永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益明的委托代理人陈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有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8月23日,被告杨有凤向原告严益明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0‰计算,违约金按每日50‰支付,借款期限至2011年9月21日。原告严益明在扣除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后向被告杨有凤交付95000元。借款发生后,被告怠于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有凤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严益明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978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6元,减半收取2078元,由杨有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永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