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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与樊元敏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元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351号被执行人樊元敏,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樊元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樊元敏的作案工具尖嘴钳一把,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樊元敏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韦新成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樊元敏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樊元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樊元敏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3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樊元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樊元敏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