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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贾爱萍、王鹏敏、王丽玮与阳城县町店镇凌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贾爱萍,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鹏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丽玮,农民。被执行人阳城县町店镇凌沟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贾爱萍、王鹏敏、王丽玮与被执行人阳城县町店镇凌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阳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被告阳城县町店镇凌沟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底支付原告贾爱萍、王鹏敏、王丽玮16544元;于2015年6月底支付1万元,12月底支付2万元。二、其他问题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阳城县町店镇凌沟村民委员会承担;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贾爱萍、王鹏敏、王丽玮承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爱萍、王鹏敏、王丽玮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爱萍、王敏鹏、王丽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8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