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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337号关敏强与罗晓坚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敏强,罗晓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关敏强,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罗晓坚,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关敏强诉被告罗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罗晓坚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关敏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另本院已向辖区内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单位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为粤E×××××号车辆,该车因未实际控制,已由本院在车管部门作登记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行为和结果均无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3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