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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391号原告潘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