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391号原告潘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