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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何翔申请宣告陈永华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翔,陈永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阆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何翔。被申请人陈永华。申请人何翔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永华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我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26日留下一封绝笔信后独自离家出走,从此一去不返,音讯全无。经我及亲戚朋友四处寻找,仍无任何消息。无奈,还分别于2010年8月2日和2012年8月9日向公安机关两次报案,以寻求帮助查找,但仍无任何线索。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有长达4年多时间,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何翔与被申请人陈永华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5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何孟珀。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26日留下一封绝笔信后独自离家出走,从此一去不返,音讯全无。在四处寻找无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胞兄陈永生和申请人分别于2010年8月2日和2012年8月9日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寻求帮助查找,但仍无任何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特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9月3日在四川法制报刊登寻人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但被申请人仍无任何音讯。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永华自2010年7月26日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至今已长达五年多时间,期间虽经申请人及亲戚朋友四处寻找、公安机关查找和法院登报公告寻找,但均无任何线索,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五年多时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永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