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春和与樊继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665-1号申请执行人:郭春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樊继州,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樊继州的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