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罗永清,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蓓代理审判员 桂 舒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