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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月婷与被告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婷,周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477号原告张月婷,女。被告周国强,男。原告张月婷与被告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月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国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月婷诉称,原告与案外人何璐系祖孙关系,何璐与周国强相识,被告以承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为由,通过何璐的介绍共从原告处借款180000元,其中有80000元为无息借款,100000元为有息借款,被告共向原告出具了三分借条,并承诺2014年7月初还款,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但被告迟迟不能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周国强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8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7月初归还。2013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2013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8月23号借款本金为50000元的借款利息12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三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原告出示的借条三份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借款金额为80000元的借期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借款,原告为此主张债权有据,依法支持。原告以借款金额各为50000元的借据二份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有据,依法保护。原告主张的利息与法不悖,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月婷借款180000元及利息(2013年8月23日借款50000元的利息计算自2014年8月23日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013年9月5日借款50000元的利息计算自2013年9月5日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诉讼费44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付,被告随上述钱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