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邦苏与沈松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38号原告:朱邦苏,农民,农民。被告:沈松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邦苏诉被告沈松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邦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朱邦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理由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邦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邦苏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