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威鹏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威鹏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58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威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振利。被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长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7803.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59780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紫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