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邓启华申请执行沈世玉等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启华,彭玉仙,沈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邓启华,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彭玉仙,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沈世玉,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2014)荣民保字第2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沈世玉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西街414号商业房一间,现被执行人需转贷要求解除对该商业房的查封,经主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首期付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邓启华也向本院申请对该商业房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世玉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西街414号商业服务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有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