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邓联发与彭跃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联发,彭跃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邓联发。被告:彭跃飞。原告邓联发诉被告彭跃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林杰独任审理。2015年9月8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联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联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天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