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惠全楼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惠全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644号罪犯惠全楼,男,生于1979年02月07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铜川市耀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08)巴州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惠全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04月、2012年11月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刑满时间:2016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42分。缴纳罚金4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惠全楼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惠全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