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复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保字第77号申请人: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且预交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良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