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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利刚与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刚,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张利刚。被告凌杰。原告张利刚与被告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利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利刚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怡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