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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哲文与被告黎赞夫、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文,黎赞夫,边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390-1号原告李哲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黎赞夫,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边丽,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哲文与被告黎赞夫、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黎赞夫、边丽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哲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黎赞夫、边丽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颂利审 判 员  孙放军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