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哲文与被告黎赞夫、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文,黎赞夫,边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390-1号原告李哲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黎赞夫,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边丽,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哲文与被告黎赞夫、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黎赞夫、边丽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哲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黎赞夫、边丽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颂利审 判 员 孙放军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