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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伍永朵、周梅香与被上诉人陈紫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永朵,周梅香,陈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永朵。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梅香(系伍永朵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紫华。上诉人伍永朵、周梅香因与被上诉人陈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巡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伍永朵、周梅香,被上诉人陈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伍永朵与被告周梅香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6日,被告伍永朵向原告陈紫华借款50000元,后陆续偿还了l2000元,尚欠38000元耒还并立下借条。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耒予偿还,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原审认为,原告陈紫华与被告伍永朵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合法债权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一直耒实际履行,对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陈紫华请求被告伍永朵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伍永朵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被告周梅香为被告伍永朵之妻,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亦予以支持。对原告陈紫华要求被告伍永朵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请,因欠条原件上未约定借款利息,且原告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依照合同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对原告陈紫华诉请偿还借款利息,不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伍永朵主张本案借款系转过来的赌债,且原来是欠原告80000元。对此,原告均不予认可。而被告既不能出示债务的转让协议和还款的收条,也没有相关债权转让人出庭证实。鉴于被告伍永朵不能推翻自己亲笔所写的借条,也不能证实立下借条有受胁迫的情形。因此,对被告伍永朵主张本案借款为赌债,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永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紫华借款本金38000元,被告周梅香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陈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耒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伍永朵。周梅香负担。宣判后,上诉人伍永朵、周梅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借款系赌债,应不受法律保护;另上诉人已偿还给被上诉人2万多元,原审未予考虑不当;原审对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等证据不予采信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6份证据:证据1、对账单,拟证明上诉人周梅香在银行有足额存款,无需资金周转,被上诉人所述不实。证据2、证明,拟证明上诉人伍永朵在2013年期间没有经营生意;证据3、证明材料,拟证明被上诉人陈紫华系赌场放数人员,明知上诉人伍永朵借款用于赌博还借钱;证据4、出庭作证申请书,拟证明涉案贷款确系赌债;证据5、录音资料,拟证据上诉人伍永朵与被上诉人在赌场认识,该借款不是民间借贷,而是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证据6、报告,拟证明上诉人周梅香向耒阳市纪委、国土局举报被上诉人从事赌博行为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陈紫华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质证。被上诉人陈紫华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并非上诉人所说的赌资,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间,被上诉人陈紫华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伍云朵、周梅香提供的1-5份证据在一审时均已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达到其证据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不属于证据的范畴,本院亦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伍永朵、周梅香虽主张本案借款系赌债,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但因证人均是其朋友或亲戚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证据使用;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除此而外,上诉人又未能提供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补强,故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款实为赌债,原审对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录音资料不予采信不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被上诉人陈紫华已提供上诉人伍永朵亲笔书写的借条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伍永朵向其借款的事实,故上诉人伍永朵与被上诉人陈紫华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伍永朵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上诉人伍永朵与周梅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周梅香应当对伍永朵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借款后已清偿了2万多元借款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该事实又予以否认,故上诉人提出原审未对其已偿还的2万多元予以核减属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伍永朵、周梅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志英审判员  严 君审判员  谭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露校对责任人:黄志英打印责任人:王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