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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燕、倪法添与倪法添、李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倪法添,李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邓娇梅、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法添。被告:李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倪法添、李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燕负担。审��员黄通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