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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告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寒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宋寒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福利路168弄38号5厅10室。法定代表人马义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青华,男,土家族,1984年7月5日生,住湖北省来凤县绿水镇周家湾村5组111号,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岑岑,女,汉族,1992年8月20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宋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寒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