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费县马庄镇永和多层板厂与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县马庄镇永和多层板厂,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51号原告费县马庄镇永和多层板厂,住所地山东省费县马庄镇金石峪村。负责人王海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路鹏,该厂员工。被告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市七都镇临湖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周学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马庄镇永和多层板厂与被告苏州捷美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钟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