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董育兵与董洪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育兵,董洪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394号原告董育兵。被告董洪宽。原告董育兵与被告董洪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育兵与被告董洪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育兵诉状中称,2015年7月26日,董育兵与董洪宽签订“道达尔润滑油经销商协议”,其中一项:“甲方保证欠条的真实性、有效性、无纠纷,”。二董育兵拿到的欠条中有找不到当事人;有当事人只承认一部分。原告认为此事违反了双方无纠纷的约定。董洪宽授权董育兵自2015年7月16日起最低一年期代理权,被告不能拿出相应的代理权证明,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原告共进被告两次货,被告均不提供相应的票据,原告认为有失公平交易。要求撤销原经销商协议,退还原告3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经营涉案标的润滑油的公司是“连云港欣腾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7日,已经在连云港市赣榆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95号时代广场5号楼二层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董洪宽。本案诉讼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不同意将被告董洪宽变更为被告连云港欣腾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育兵对被告董洪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