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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袁方方与德州洳铭商贸有限公司、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方方,德州洳铭商贸有限公司,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袁方方。被执行人:德州洳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路观湖城一楼。法定代表人:丁希江,总经理。被执行人: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振兴东路(政府广场对面)。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因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孟昭革名下的土地证号为:国有土地乐国用(2003)第2003-5**号土地使用权一宗。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孟昭革名下的房产证号为:鲁乐字第××号的房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乐陵市汇都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乐国用(2006)第2006-278号、乐国用(2006)第2006-1**号土地使用权两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设定抵押、租赁,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