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艳锋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一村民小组,郭艳锋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郭宁、郭小洪、郭超,该村小组村民代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艳锋。委托代理人郭林义,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村民。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村民代表郭小洪、郭超、郭宁,被上诉人郭艳锋及委托代理人郭林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938元,全额退还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审 判 长 张宇童审 判 员 赵建辉代理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