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卞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罗晓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卞井勇。系东莞市凤岗新达手袋厂业主。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东)质监罚字(2014)28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33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卞井勇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凤岗新达手袋厂的经营者,该手袋厂的财产应视为卞井勇的个人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卞井勇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卞井勇、东莞市凤岗新达手袋厂存款人民币24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胡 威执行员 赖远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汝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