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士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士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六堰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吴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怀平,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王士成。原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士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朱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