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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波申请孙延龙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孙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张波,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延龙,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孙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合计1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