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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吕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9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路,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0年12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8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路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吕路来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农贸市场内伺机扒窃,后趁被害人李某抱着小孩不备之机,拉开李某斜挎包的拉链,扒走现金200元。吕路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发现,在周围群众帮助下李某将吕路抓住并扭送至派出所。归案后,吕路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所扒现金200元已发还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吕路的供述及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现金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吕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吕路还有多次前科及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吕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伏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