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闫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788号罪犯闫伟,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麟游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9年8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闫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闫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7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7个。本院认为,罪犯闫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闫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