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王爱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王爱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3053室。诉讼代表人家卫军,总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丹,系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俊洋,系该分公司员工。被告王爱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王爱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