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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邓某甲、胡某甲、詹某某、周某某、宋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詹某某、邓某乙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甲,邓某甲,胡某甲,詹某某,黄某某,邓某乙,周某某,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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