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正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娟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成宾,倪正华,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971-1号(2014)翠屏执字第972-1号(2015)翠屏执字第471-1号申请执行人:曾成宾。申请执行人:倪正华。被执行人:廖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318号、(2012)翠屏民初字第3156号、(2012)翠屏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廖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之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娟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路48号雅典美景1幢1单元8层40号房屋,依法处理,执行本案。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