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少民初字第1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1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少民初字第14019号原告李×1,女,2002年3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2,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张×,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诉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贺颖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