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少民初字第1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1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少民初字第14019号原告李×1,女,2002年3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2,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张×,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诉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贺颖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