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定昌与鲍涛、夏开东、吴世伟、狄唐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34号鲍涛、夏开东、吴世伟、狄唐志:你(单位)与黄定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开终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指:1、鲍涛赔偿黄定昌68588元、夏开东赔偿��定昌9798元、吴世伟赔偿黄定昌9798元、狄唐志赔偿黄定昌9798元。2、鲍涛、夏开东、吴世伟、狄唐志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767元。承担执行费1411元。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