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志彬、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甲,现年56岁,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乙,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丙,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丁,现年58岁,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戊,现年56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志彬、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