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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泽潭与杜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84号原告王泽潭,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春福、赵小平,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吉友,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王泽潭诉被告杜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  夏永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