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行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马克与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马克,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睢行初字第0018号原告郭马克,无业。委托代理人李赋宁,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八一东路。法定代表人宋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彩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甘露,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沈贺。原告郭马克不服被告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马克于2015年9月7日以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马克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马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马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传会人民陪审员 刘光俭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鲍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