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561号原告赤峰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王府大街。法定代表人徐艳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颖,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玉才,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卓,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卓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