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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大清与罗本强、卢大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清,罗本强,卢大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清。被执行人罗本强。被执行人卢大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3年9月3日作出的(2003)信法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罗本强、卢大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刘大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2元和执行费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本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账号为60×××94的储蓄账户有存款6539.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本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账号为60×××94的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