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徐旭云与徐旭云、吴丽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徐旭云,吴丽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4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负责人:丰红晓。委托代理人:彭桢。被告:徐旭云,浙江开化人。被告:吴丽双,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诉被告徐旭云、吴丽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子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