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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森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森泉,谢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森泉,男,汉族,1955年8月9日,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一审被告:谢伟雄,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森泉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故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原一审原告李森泉提供的《合伙协议书》,本案系由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西北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安排给李森泉施工,现因李森泉向谢伟雄、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故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一审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