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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海春与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海春,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童祖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红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原审被告: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童祖元。委托代理人:何红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5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现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广州市天河区和深圳市福田区,均不在广州市海珠区的管辖范围内,因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或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本市海珠区琶洲村,属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辛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