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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柳国华与王文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25-3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对原告柳国华诉被告王文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2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尾部“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柳国华负担,其余5900元退还原告柳国华。”应为“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原告柳国华已预交45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柳国华负担。”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韩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