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柳国华与王文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25-3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对原告柳国华诉被告王文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2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尾部“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柳国华负担,其余5900元退还原告柳国华。”应为“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原告柳国华已预交45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柳国华负担。”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韩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