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890号原告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村西三网一灯对过。法定代表人陈永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光,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北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洪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兵,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2.5元,由原告天津市迪瑞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廷和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人民陪审员 赵俊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