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树标与被执行人桂召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标,桂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树标,男,1942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桂召福,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王树标与桂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王树标对被执行人桂召福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桂召福长期外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源:百度搜索“”